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以攻为守,化险为夷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0
浏览量:809
                                    ——余某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险象环生
原告东莞某电子公司起诉:被告余某2002年进入原告公司任业务副理,主要从事洽谈业务工作,掌握了公司的商业资料、商业信息、客户资料,公司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然而,被告在任职期间利用原告的资料、邮箱、产品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以深圳*电子展销柜、深圳*电子公司及个人名义分别与深圳**电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以原告公司名义销售对手厂商之产品,并从中获取利益。被原告发觉后,被告于2007年4月签署了辞退书,确认自己违反了保密协议,同意无条件离开公司并保证离职后不再有损害公司的行为。此后,原告仍然发现被告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从中得利。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第三条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提交了《保密协议》、辞职书、交易电子邮件、调查笔录等。
被告答辩:以攻为守
杨帆律师代理被告应诉,经仔细阅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原告证据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是有破绽的,建议被告收集证据、以攻为守、积极应对有胜诉的可能性。向法院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原告提交的辞职书抬头标题是另一个公司的,即使被告在上面签名也不能证明被告承认有违反原告保密协议的事实。因为被告有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与此辞职书上的公司相互独立,毫不相干。2、被告提出相反的证据表明没有以深圳*电子展销柜、深圳*电子公司及个人名义分别与深圳**电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以原告公司名义销售对手厂商之产品的事实。而且原告所谓的商业信息没有秘密性可言,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在各种公开网站、专业媒体上都能找到这些信息。3、保密协议显示公平,被告没有拿过原告一分钱保密费。不需承担竟业限制义务。请法院公平处理该协议。
开庭时,本律师各个击中原告证据的破绽,有条有理的展示了被告有利的证据,发表了精采的辩论意见。庭审结束时,原告便没有了底气同意放弃赔偿请求,愿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化险为夷
东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之法定条件,被告签名的辞职书与原告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如释负重,深深感谢了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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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帆
  • 执业律所: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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